11月19日,张晖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钓鱼执法”一案开审。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当庭判决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由执法大队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在笔者看来,执法单位因“钓鱼执法”被败诉,尽管是近年来同类案件中第一起
胜诉的行政诉讼案件,但从简单与抽象的比较、直接与间接的交织、明与暗的警示中,理由是多种因素相互并存,更多的是还社会一个比较负责的交代。这里面,不仅有行政执法“依法创收”之嫌,一些地方的“罚款经济”利益分配,往往是执法单位按比例返还罚款收入大部分,实现部门利益最大化,用于“以罚养人”和奖励经办人、举报人等,当地财政则从中抽取小部分。而且有新闻媒体“推波助澜”之功,“钓鱼执法”被败诉并非真正出自法律制度的主动意愿,理应归功于舆论监督的责任感、号召力和影响力,舆论一路穷追不舍,将来龙去脉、是非曲直的真相大白于天下,把“钓鱼执法”逼上了绝路,才不得不向全国人民一个“说法”。
同时,还有“蛇鼠一窝”之害,执法单位甚至可能“招募”少数“小混混”,充当执法单位的职业“线人”,往往假扮乘客制造非法营运,并及时提供线索拿奖金,或者对被处罚人开出“诱钩”条件,只要在一定时间内供出多条“鱼”,也可抵责免罚。有了这手“本事”,行政执法单位的部门利益再也不愁实现不了,执法人员的罚款指标任务再也不愁完成不了,“小混混”再也不愁无收入生存了。这样一来,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与职业“线人”不就成了“蛇鼠一窝”吗?即便是达到了“钓鱼执法”的预期效果,显然既“肥”了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与职业“线人”,违背的“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又危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伤害了群众的感情。
当前,行政执法决定违法不光是“钓鱼执法”,也不是交通行政部门的“专利”,但在“钓鱼执法”的背后,隐性的罚款部门、收费部门却大量存在,它们依仗履行行政监管或执法职能,进行“依法创收”。就拿平常的违章停车来说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执法实践中,有的地方交警部门往往不设警告或责令改正,采取单一的罚款,并且一律按上限200元额度标准一罚了之。
回过头来,行政执法人员与被处罚人没有天然的对立,执法人员也不愿意做“恶人”,特别是不愿充当类似于“钓鱼执法”等见不得阳光的角色。可就在这次的“钓鱼执法”被败诉宣判结束后不久,张晖带着此前收到的两封恐吓信,匆匆前往公安机关报警。
看来,被败诉的“后钓鱼执法”更值得期待,最起码对“依法创收”要有实质性的反思,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的程序和实体,也有必要“亡羊补牢”,切实纠正“钓鱼执法”的违法行为,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沉甸甸”的责任,而不是听得很多“轻飘飘”的“几句道歉”或“临时人员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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