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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艾滋病人的权利及其人权保障(7)
www.110.com 2010-07-07 09:56

  卫生部制定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8月12日颁布、实施)对省级及其他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展专科性性病防治业务取得的许可部门、个体医生从事专科性性病诊断治疗的执业许可部门,以及预防、治疗、报告等制度作了规定,并特别指出:“对诊治的性病患者应当进行规范化治疗”(十六条),“性病防治机构和从事性病诊断治疗业务的个体医生在诊治性病患者时,必须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严格为患者保守秘密”(第十七条)。

  对艾滋病人的人权保护措施涉及到方方面面,而不仅仅只是一个治疗问题。就预防和治疗看,中国政府所主张的是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和护理体系,在社区组建专业骨干和志愿者队伍,对他们实施医疗照顾和关怀,营造有利于他们生存的宽松环境,同时对之加强管理,减少他们的流动,以避免艾滋病的传播。也即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影响。

  由此可见,对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行为限制,以及对其中某些人实行隔离[16]、区别对待、强制检测,是有条件的,也即不是针对他们中的所有的人。而从中国政府对艾滋病防治的长远规划看,对艾滋病人的态度也是以为他们提供一个更为人道、更有益于他们心身健康的环境——即不使这一弱势群体脱离家庭与世隔绝,而使他们得以在社会中过正常人的生活——为目的。从这一宗旨看,社会中很多人至今对艾滋病及艾滋病人的现状不了解,也有不少人因此而歧视他们。而问题恰恰在于,由于目前对艾滋病尚无有效治疗的药物和治愈方法,加之其传染途径的特殊性(其中又与吸毒、卖淫或性生活相关联),这便加深了艾滋病人行为的隐秘性,导致其传染速度的加大。于是,这种情景几乎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人们越是恐惧艾滋病,就越是努力地远离艾滋病人,后者的行为就会由此变得更为隐秘,艾滋病的传播也就越发迅速;而媒体越是渲染艾滋病的发展状况,人们就越是对之感到恐慌,结果艾滋病人的行为就越加隐秘……

  所以,有媒体一针见血地指出:我们不应该简单地将艾滋病视作“公共卫生上的传染病”,而更应该将它看作是一种 “需要医学的、社会的、心理的、伦理的、法律的诸多方面的共同参与和全社会的重视”的“社会病”[17]。

  总之,我们不应该将艾滋病人这一弱势群体与社会隔绝开,以达到防治之目的。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中,艾滋病人应当在法律上享有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权利,同时也与其他公民一样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加以保证,而一系列的法律及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某种程度上有赖于人们观念的转变。我们应该将艾滋病看作是一种与其它疾病一样的疾病,一种需要认真防治的传染病;应该像对待其他病人一样平等地对待艾滋病人;应该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医疗费用和生活境况的改善方面给予艾滋病人以更多的援助。

  同时,在谈论艾滋病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时,我们也不能无视非艾滋病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毕竟任何行为的自由都是有限度的,世界上并不只存在着一个群体。一切都在变化中,当艾滋病人成为多数人群体时,非艾滋病者也就成为真正的弱势群体,如在某些艾滋病村的情景即是这样。

  艾滋病问题是一个国际性问题。自二十世纪后期以来,“艾滋病”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民众所关注的热点话题。就我国国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和研究状况看,目前不仅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18]已在中国设有专门的办事处,国内建立了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19],国家防治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信息工作网络,而且媒体对之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和关注。各地都有相关网站或专题栏目的出现,如,“中国彩虹热线”、“性病艾滋病患者健康援助热线”、“艾滋病检测自助站”、“艾滋病在线”、“中国艾滋病性病防治信息网”、 “艾滋病教育网”、“艾滋病在线”、“世界艾滋病患者俱乐部”、“艾滋病专题”、“艾滋病知识讲座”等,它们或者呼吁社会对包括艾滋病群体在内的弱势群体的“理解、尊重、公平”及关怀,鼓励他们“自尊、自爱、自强”;或者从医学角度介绍有关艾滋病的预防、药物和治疗的知识和艾滋病自我检测试的方法,诊断艾滋病,指导患者就医用药,提供慈善捐赠和医治的组织机构的信息;或者提供艾滋病新闻,展示艾滋病图片,回答网民所关心的问题和曝光黑医伎俩;或者设立艾滋病专家门诊和聊天室;或者介绍艾滋病在世界各国的蔓延状况,直到报道国内艾滋病村的现状,以及全文刊登国家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等。

  对于艾滋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人权问题的关注,反映出现代社会在协调少数人群体(或社会弱势群体)与多数人群体、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时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在考虑社会整体利益时,不能无视个人利益的存在价值,及其在促进或阻碍社会进步中的意义;在以多数人的利益为主要价值取向时,不应忽视少数人的声音,而应尽可能地照顾到他们的利益。按照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当人们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而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时,不仅需要对前者在价值上优于后者的理由做出说明,以证明这种牺牲行为的合理性,而且需要从制度上对做出牺牲的少数人进行利益补偿,或对弱势群体予以援助。

  关注艾滋病人的生存状态,关爱艾滋病人群体,反对将他们排斥在社会之外,对于防治艾滋病和遏制艾滋病的蔓延,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久前,《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出台,对艾滋病人及其家属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依据这一法规,一旦当地的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遭遇社会歧视,便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类似的地方性法规并非仅为江苏一省所制订。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关于防治艾滋病的一系列法律文件,无一不体现出一种深切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关怀,而本次世界艾滋病大会将“反羞辱,反歧视”作为主题,也正是表达了这一良好的愿望。

  然而,从另一方面讲,要将这些政策和法律文件转化为具体的制度、措施、办法贯彻落实下去,变为予艾滋病人实实在在的温暖,还将走一段漫长而艰难的道路。而汇集国内现有的艾滋病防治的各种政策和法律文件,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关的积极经验,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典——《艾滋病防治法》,已成为中国依治国进程中一项重要且亟待着手进行的任务。

  [1]《国外性病艾滋病专刊》,该刊为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资助,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主办,并设有专网。

  [2]前引[1]。

  [3]郑灵巧:《我国艾滋病人数增至20万》,《健康报》2002年11月10日。

  [4]夏国美文,《新民周刊》2002年7月23日。

  [5]夏国美文,前引[4]。

  [6]《全球艾滋病监测(第二部分)》前引[1]

  [7]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22种为: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病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流行性脑脊

  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痢疾、登革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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