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该条第二款规定:“对除艾滋病病人、;炭疽病中的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必要时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可见即便同属乙类,艾滋病病人、炭疽病或其中的肺炭疽病人与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彼此之间也有区别。区别对待的理由在于,其传染性及后果程度不等。
[9]该法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要在民众中树立如此的观念确实十分困难,仅就这次于清华大学举行模拟立法听证会上在讨论对艾滋病人的隔离问题时,某些学生出自其社会底层生活的切身经历和和体验所表现出那种强烈的情绪化反应看,也从一个侧面清楚地表明了在民众中培育一种理性主义的态度和冷静思考问题的习惯,以及现代法律思维(更不用说耐心倾听他人意见的良好品质或教养了),于我们这个正在走向法制现代化的民族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我们的社会越来越需要一种冷静的思考和建设性的理论,而不是一种浅薄的态度和浮躁情绪的宣泄。
[11]据《北京青年报》2002年10月13日报道,有关部门已经对免征艾滋病治疗药物关税、增值税等问题初步达成共识,通过这些措施,艾滋病人一年的治疗费用将有望降到1万元左右。(这一报刊资料由北京大学胡艳同学提供)。
[12]其他四项为:1.坚决取缔违法采集血液或原料血浆点;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85%以上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血浆机构使用机械采集。2.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全国70%的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的诊断、治疗、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50%的乡镇卫生院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性病患者提供咨询与预防保健服务。4.建成全国地(市)级以上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和全国综合监测、实验室检测网络系统。5.制定有关降低人群危险行为的政策,建立输血风险和艾滋病防治人员职业意外感染保险机制;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医疗和社会救助措施
[13]其它四项为:1.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5%以上,在农村达到45%以上;在高危行为人群中达到80%以上;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95%以上。2.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4.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00%上岗培训。5.结合全国卫生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全国县(市)级艾滋病性病信息网络系统。
[14]]即“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到2002年,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遏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迅速蔓延的势头;力争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把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150万人以内。“
[15]在工作目标中规定:“到2002年,全国大中城市和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地(市),应在现有医疗机构中完善一所具备为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能力的医院,同时完成各类医疗卫生人员艾滋病专业知识培训。”“到2002年,85%以上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过性病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85%的县(区)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能为性病病人提供规范的诊断、治疗、咨询等医疗保健服务。到2005年,将性病防治、监测和健康教育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16]正如这次听证会上一位医生所言:“隔离的是病源,而不是人,就像对待乙肝传染病一样。”虽然在隔离病源的过程中不可避地涉及到了对病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但无论是就非艾滋病者的权利保障而言,还是从自由的法律界限来看,隔离病源的措施都不仅必须,而且应当。
[17]夏国美文,前引[4]。该作者认为,从各级政府的角度来讲,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是“要转变把艾滋病意识形态化的倾向,不要认为这是给国家抹黑的问题”,事实上艾滋病的传播既“不分国界、民族、种族、社会体制”,也“不分年龄、性别、阶层和价值观念,它是全人类共同的敌人”,故而各级领导“如果不能把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好,并导致艾滋病的泛滥,那就是对工作的渎职,对人类的犯罪”;二是,“要转变把艾滋病与道德的高尚与低下混淆在一起、与金钱的多少联系在一起的观念”,因为无论道德高低或贫富“都可能感染这一致命的病毒”,而且在中国“艾滋病更多的是和社会结构性的贫困联系在一起,”如因贫困而卖血、卖淫或被毒品贩子利用等,所以应当区别艾滋病和受艾滋病病毒侵袭的人,后者应当被社会所关爱和救助,“不管这个人是由于何种途径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从人道主义的原则出发,社会都要把他(她)看作受伤害者。我们必须让全社会的人知晓,只有消除歧视,尊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个人权利,使他们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在公众之中,才能有效达到遏制艾滋病病毒在中国大规模蔓延的目的。” 这一肺腑之言应当引起人们重视!
[18] 从1986年起,联合国主管艾滋病的责任开始由世界卫生组织承担,后者帮助许多国家建立了满足多种需要的国家艾滋病规划部门。90年代中期,鉴于艾滋病在各国蔓延的强劲势头及其流行而“对人类生活各个方面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破坏性影响”,人们提出了“扩展联合国工作的紧急动议”,而又由于“任何一个单独的联合国机构都不能协调对付促使艾滋病流行诸多因素所需的帮助,或者帮助各国对付艾滋病对家庭、社区和当地经济的影响”,于是,为“加大联合国工作的影响”和“需要进行更多的协调”等目的,1996年联合国采取改革措施,组建了一个由六个组织联合的规划机构——“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这六个最早的发起组织是: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薯、联合国人口基金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1999年4月,联合国禁毒规划署也加入进来。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和指导这些组织的专长、资源及其有关网络的统一利用”,它“通过与联合国的其它机构、各国政府、公司、宗教团体、社区团体、地区和国家的艾滋病人网络,以及其它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扩大其外延”。
[19]该协会称其宗旨为:“团结、组织和动员广大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参与全社会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为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和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20]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此资料由胡艳同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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