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1年12月31日
[裁判字号]:(2001)民一终字第7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南,男,1964年5月2日出生,辽宁远达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E19 号。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北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南,男,1964年5月2日出生,辽宁远达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15号E19 号。
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沈阳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 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北街16号。
负责人:苏艳清,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风全,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可成奇,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沈阳华祥物资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767库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清玉,经理。
原审第三人:沈阳市太平实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54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艳经理。
上诉人张怀南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分理处(1998年7月,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于洪支行陵西办事处变更为现名,以下简称陵西办事处)及原审第三人沈阳华祥物资公司(以下简称华祥公司)、沈阳市太平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平公司) 存单纠纷一案,张怀南、陵西办事处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7)辽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13日,张怀南将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建行营业部)龙卡帐户上的存款 500万元划出,建行营业部为其开具了一张面额为500万元的转帐支票,号码为2337836,该支票没有填写收款单位名称。1995年7月14日,张怀南经中介人季东风介绍,将该支票交给陵西办事处主任柴铁军,柴铁军把一张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分行面额为500万元整的《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交给张怀南,存单编号007,户名张怀南,存期为1995年7月14日至1996年7月14日,利率按月息9.15厘计算,存单上盖有陵西办事处结算专用章。1995年7 月14日,陵西办事处将建行营业部开出的500万元支票直接存入华祥公司设在该办事处152874031042号帐户上。该转帐支票用资人名称华祥公司不是张怀南填写的。1995年8月,张怀南到辽中县农业银行办理贷款,拟用陵西办事处为其开具的存单作抵押,辽中县农业银行拿此存单到陵西办事处核实时,陵西办事处主任柴铁军予以承认,并在存单后面加盖了公章,注明“此笔贷款还完可以提前取抵押”。1996年7月14日存款期满,张怀南取存款时,陵西办事处不予支付,张怀南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陵西办事处支付该笔存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1995年7月10日,华样公司开出两张支票,收款人名称为张怀南,领取人为季东风。其中100万元支票号码为 3094070,另一张20万元支票号码为3094069。一审庭审时,张怀南承认得到100万元,另20万元为中介人季东风所得。该款为张怀南存款500万元的高额利差。
又查明,华祥公司于1997年6月18日被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华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太平公司在华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成立清算组织处理。 太平公司在为华祥公司注册时,填报注册资金登记为80万元,但资金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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