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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发送各方当事人及仲裁庭的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仲裁员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后,认为本人有仲裁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自行请求回避。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必须回避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书面提出。
    
回避事由在开庭后知悉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书面提出。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当事人未书面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的,视为不申请仲裁员回避。
    
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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