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二)仲裁协议、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三)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根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的仲裁庭组成人数和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前款所列的材料和文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邮政编码、电信号码等;当事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地及邮政编码、电信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二)提交仲裁的依据;
(三)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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