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文件后,应将答辩书副本及其附件发送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七条
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在反请求申请书中,应当写明反请求的具体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附有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反请求申请书。逾期提交反请求的,除被反请求人同意外,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事项,应当限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被反请求人必须是仲裁案件的仲裁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认为收到的反请求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通知反请求申请人预缴仲裁费。反请求申请人预缴仲裁费后,仲裁委员会应在五日内予以受理,同时将反请求受理通知书发送反请求人,并将反请求仲裁通知书,以及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发送被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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