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被反请求人应当在反请求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反请求答辩书;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请求案与仲裁反请求案合并审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在首次开庭结束前对其请求事项提出变更申请。仲裁庭认为当事人的变更请求提出过迟可能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不同意当事人变更的请求。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仲裁庭可以告知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反请求。当事人不变更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仲裁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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