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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八条
    
国际及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实体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当事人未选择的,仲裁庭应适用仲裁庭认为适当的一个或几个国家法律,或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国的法律。
    
第七十九条
    
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则其他各章的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需要语文翻译,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确定人选;需要仲裁委员会提供译员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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