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九章 国际商事及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
当事人将国际及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适用本章规定。
涉港、涉澳和涉台的仲裁案件,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与答辩书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支持其意见的证明文件。
相关文章
- ·上海仲裁委员会装饰装修争议简易程序仲裁规则
-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基本框架
- ·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次修订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海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2年印度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1年东京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197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 ·2000年加拿大ADR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大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汉中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吉林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