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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九章 国际商事及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条
    
当事人将国际及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适用本章规定。
    
涉港、涉澳和涉台的仲裁案件,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第七十一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与答辩书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支持其意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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