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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5)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四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情况、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对生效的调解书中的文字笔误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仲裁庭作出的补正决定书,与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调解过程不做记录。
    
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发表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或其他任何程序中均不得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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