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 10 日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或者虽然提出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写明提交日期。
第四十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 人。经通知后,若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的行为不受影响。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庭自 行收集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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