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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预收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六章简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仲裁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争议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也可以适用本章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当即受理。

  第六十七条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1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 1 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仲裁庭成立后,本会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八条仲裁庭成立后,可以当日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不受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时间限制。

  仲裁庭审理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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