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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日内,就变更的请求事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应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则可以减少两份。

  第十九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二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代理人一般不超过三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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