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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未能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为二人以上时,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5 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 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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