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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需要等待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仲裁:

  (一) 一方当事人死亡或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 一方当事人死亡,权利义务承受人表明不愿参加仲裁的;

  (三) 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组庭前中止仲裁或者终结仲裁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组庭后中止或者终结仲裁的,由仲裁庭决定。

  第八章期间和送达

  第七十六条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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