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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应按仲裁委员会制定的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费用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当事人不预交案件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 5 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仲裁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立案日期。

  第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 10 日内将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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