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管辖权。
第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又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仲裁协议;
(二)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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