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六条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 ( 不包括鉴定期间和公告期间 ) 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八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但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仲裁庭表明自己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九条裁决书经仲裁员签名后,应当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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