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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规程(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一条 立案建档
    
(一)由接待室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并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建立档案。在卷宗首页写明案件字号、立案日期、案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在履行立案手续后,应指定本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仲裁的程序并担任记录。
    
第二章 组织仲裁庭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委员会选定仲裁庭、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后,在限期内未选定也未委托本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和仲裁员的,由本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和指定仲裁员。
    
第十三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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