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规程(1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十一条 立案建档
(一)由接待室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并附仲裁申请书等材料,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建立档案。在卷宗首页写明案件字号、立案日期、案由、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
在履行立案手续后,应指定本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仲裁的程序并担任记录。
第二章 组织仲裁庭 第十二条 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到本委员会“选定仲裁庭、指定仲裁员通知书”后,在限期内未选定也未委托本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和仲裁员的,由本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和指定仲裁员。
第十三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上一篇: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下一篇: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相关文章
-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规则”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
-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
- ·劳动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程序
-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在多长时间内组成仲
- ·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
-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
- ·西安仲裁委员会2006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盘
- ·西安仲裁委员会2006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盘
- ·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收费办法
- ·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暂行规则
- ·仲裁委员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有什么规定
- ·上海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
- ·天津仲裁委员会友好仲裁收费办法
-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则
- ·仲裁委员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有什么规定
- ·仲裁委员会受理或不受理案件有什么规定
- ·仲裁委员会在案件仲裁中的作用
-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事仲裁委员会扩大受理案件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