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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规程(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条 审查立案时几个问题的处理:
    
(一)对申请人提出的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的仲裁申请,应向申请人问明情况,如申请人有时效中断证据的,应提供证据;不能提供时效中断证据,申请人坚持申请仲裁的,应予受理。
    
(二)对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尚未到期义务的,应告知申请人在对方履行义务的限期过后,方能提请仲裁。
    
(三)对申请人不具备仲裁申请资格的,例如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提出仲裁申请,应告知由其被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事实涉及第三人应参加仲裁的,应由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共同签订仲裁协议,第三人没有仲裁协议的,立案时不应将第三人列为当事人。
    
(五)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如果是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第四条 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受理:
    
(一)申请人请求仲裁的理由,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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