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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规程(13)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一) 仲裁庭成员分别阅卷。由指定参与本案记录的工作人员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附件分别送仲裁庭成员或请他们到本委员会阅卷。仲裁员在接到材料后, 应在七日内写出阅卷笔录,扼要摘记申请人的申请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内容,分析本案争执焦点,仲裁庭应审明的事项,当事人是否需补充证据等。
    
(二)仲裁庭成员集体研究。在分别阅卷的基础上,由首席仲裁员在接到材料后十日内通知记录员仲裁成员共同研究,确定如下事项:
    1
.审查当事人仲裁协议的效力;
    2
.确认当事人主体资格;
    3
. 审查当事人争执焦点以及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对证人证言应审查证言来源,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证人亲身经历或亲眼所见,或直接经办;对物证应审查是否原 物;对书证应审查真伪,对当事人提交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等,并确定开庭前当事人是否应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组织当事人核对证据;
    4
.被申请人是否提出反请求,如有反请求,应审查其反请求是否属于仲裁协议事项,如超出仲裁协议事项,反请求不能成立;如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可另行立案,合并审理;
    5
.如开庭前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认为应由专门机构进行鉴定的事项,应由当事人约定鉴定单位或由仲裁庭确定鉴定单位。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预交鉴定费后,向鉴定单位发出委托鉴定书。如需组织现场鉴定的,应与鉴定单位确定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到场,在仲裁主持下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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