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规程(1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3.对不能到庭作证的证人,可当庭宣读证人证言,并与当事人质证。
4.出示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或仲裁庭收集的书证、物证或视听资料,应在开庭时出示,并征询当事人对证据的意见。
5.宣读鉴定结论。对涉及到专业性或技术性的案件,开庭前委托鉴定的,应由鉴定人当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对鉴定结果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
6.宣读勘验笔录。对需要勘验现场的案件,开庭前应组织勘验,开庭时,应做为证据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庭审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并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确认证据的规则:
(一)一方提供证据,对方认可,可以确认;
(二)一方提供证据,对方不认可,但又不反驳的,可以确认;
(三)一方提供证据,对方不认可,但举不出相反证据,或虽提供反证,但不能抵消原证据的,应确认原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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