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规程(1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③当事人应相互尊重,发言需经仲裁庭许可,不要打断对方发言,不使用不文明语言,不互相攻击。庭审调查顺序:
(一) 当事人陈述。仲裁庭调查开始,首先让当事人陈述,顺序是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陈述的内容应包括:仲裁的事实和理由,提出仲裁请求及证据等。在当事人 陈述后,仲裁庭成员应徇问其未陈述清楚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基本查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等案件事实;使双方争议的焦点进一 步明朗化,在此基础上明确哪些事实需用证据核实。仲裁庭要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引导当事人始终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陈述,防止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激化矛 盾。
(二)质证。仲裁庭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应在庭审调查阶段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案情复杂的。可按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或分若干单元进行质证。
1.质证顺序:
①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仲裁庭审查后,交对方当事人辨认,并发表意见,对方认可的,交还仲裁庭,记录在卷;
②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反证;
③对提交反证的,应交另一方当事人辩认,互相质证后,直到无证据可反驳或认可为止。
2.仲裁庭调查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首先应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时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语言回答问题,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有两个以上证人出庭作证,应分别询问,如是证人之间就同一事实证明不一致时,可以同时出庭质问,辨明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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