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规程(4)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向本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共同或分别递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邮编、电话、电传与传真;如系公民,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2.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仲裁请求和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申请日期。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如系代理人代为申请,应审查申请人授权委托书中是否有代为申请事项,并由申请代理人签名、盖章。
(三)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
(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经营性质的法人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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