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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19)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的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回避,由本会委员会会议决定。在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该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原是当事人选定的,由本会通知该当事人在五日内重新选定,逾期未选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原是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另行指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的情况由本会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全部或部分是否重新进行。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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