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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五十六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服从仲裁庭的安排和要求,对不服从仲裁庭的安排和要求、违反开庭秩序的,仲裁庭应当予以制止。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五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时,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记录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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