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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50)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一百零二条     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也可以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本会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可以送达本人或者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送达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送达其负责收发的部门。

       直接送达而被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或者以邮寄、传真、电报等方式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有关法律机构代为送达。

       本会向当事人及/或 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任何文件,如经当面递交受送达人或者投递至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者通讯地址,或者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或 者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即应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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