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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46)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本会收到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书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将反请求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相关法院作出裁定。

       第九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或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及/或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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