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8)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裁决书应当加盖本会印章。
第七十三条 仲裁庭认为争议的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七十四条 仲裁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的比例;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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