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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2)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等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三十九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有正当理由未能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的,可以提交复印件、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必须说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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