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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37)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七十条    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前款所指四个月不包括决定仲裁协议效力和管辖权期间及/或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咨询、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勘验的期间。

       第七十一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仲裁裁决按照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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