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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10)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二)被上诉人的答辩

  1、广西版权局的《通知》与国家版权局《意见》精神“失真走样”,以此《通知》派生出来的错误《裁定》更是违反法律程序的。

   国家版权局(87)权字第54号文《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是这样的:“一、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版权保护的作品范 畴。二、广播电视报应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三、广播电视报如认为有必要, 可以声明:所刊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例如允许转载当天和第二天的),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对这么一个非常明了的《意见》,到了广西版权局“具 体”贯彻《意见》精神时,却变成了“……《广西广播电视报》刊登中央电视台、广东电视台、广西电视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是取得授权登载的,因此,该报社的 上述节目预告享有版权……区内报纸和其他单位、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转载、摘登、复印、刻印电视节月预告,进行销售,否则,将依法按侵犯版权……等处 罚……”两相比较,这绝不是一般的失真。国家版权局的《意见》及报纸司的《通知》里有只字说到电视报对电视节目预告享有版权?更为严重的是,这个《通知》 还“失真”到连《意见》最重要的第一条这个对电视节目预告定性的精神都用掉了,这岂不是成了舍本求末了?!(这里还值得提醒的是,国家版权局《意见》的第 三条说到“电视报……可以声明……”如按上诉人在一审法庭上对“可”字的解释,这便是“并非一定”,即是说也“可”以不声明)。《广西广播电视报》社正是 依据广西版权局这个“失真走样”了的《通知》于 1990年4月份向广西区版权局申诉我报侵权的。在我们向广西版权局提出意见,认为这个《通知》与上级主 管机关意见精神相悖,在他们不听取意见且个别同志以势压人的情况下,我们被迫向国家版权局作了反映。为此国家版权局先后几次向广西版权局打电话,让他们不 要硬性裁定,要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情况下给予调解。后来广西版权局不顾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作出了硬性裁定,但我报坚决拒绝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广西版权局又 埋怨国家版权局支持我们,才使得他们的《裁定》无法执行的,于是他们以《关于广西煤矿工人报不服我局裁定的请示》把矛盾上交,给国家版权局施加压力。我报 派人专程上北京反映问题时,国家版权局的答复是:国家版权局与广西版权局无隶属关系,只是指导关系,即使他们裁定错了,我们也不好直接否定。所以,国家版 权局以(90)权办字11号《关于广西煤矿工人报摘登电视节目预告问题的复函》时,在“不好干涉地方版权机关处理”的原则下,巧妙地表明了他们“不好干涉 下级”的“意见”。只要我们认真仔细看一看。这个复函与广西版权局的《通知》是有区别的,不仅没有一处有“摘登电视节目预告侵权”的字眼,而且用的是“基 本符合”。这就是说,其他几条可说是与部门规章相符,而“侵犯版权”之说就不符合。这虽然是用字上的“细微”差别,但却体现了上级指导机关对下级机关的 “指导艺术”,否则就会被埋怨为“干涉下级”。上诉方怎么能抓住这个“原则”复函就能得出上级机关完全肯定广西版权局《通知》精神的结论?另外,不知上诉 方注意看了没有,“复函”的后面还用了“如你报(指我报)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审理”。这其实就是对《裁定》的否定,怎么能说是“已发生法律效力 的《裁定》”?很显然,广西版权局根据自己与上级机关文件精神“走样失真”了的《通知》作出的《裁定》是无法律效力的。另外,这个《裁定》还违反了程序 法,它没有给被裁定方申诉、复议的权利,在文尾武断地说:“本文自下达之日起生效”。这就无端剥夺被裁定方的合法权益。因而这个《裁定》从程序上说是违法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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