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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19)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广西广播电视报要求法院判决强制执行广西版权局桂权字(1990)12号裁定书,这个裁定书包含了民事权利是否被侵犯的认定和赔偿损失的决定。内容基本 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的裁定。因为是民事诉讼,广西广播电视报要求判决执行著作权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没有依据的。煤矿工人报认为“广西版权局桂权字 (1990)12号裁定书是错误的裁定,因为这个裁定注明:”本文下达之日起生效“,不仅剥夺了被上诉人的复议、起诉的权利,而且,连送达都不需要,在行 政诉讼法已经生效的情况下,这样做显然是违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煤矿工人报在这里提出了一个著作权行政机关作出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行政行为是否合 法有效,不在民事诉讼审查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通过行政诉讼加以解决。行政诉讼可以维持著作权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也可以撤销著作权行政 机关作出决定。

  (五)将政府处理决定和司法文书公开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根据政务公开和审判公开的原则,无论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或审判机 关,所作出的决定和裁判,都属于向社会向公众公开的文件,人民群众有知情权。将政府行政部门的决定书或法院裁判文书公开于报端,属于新闻舆论自由,法律不 宜干涉。将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作为新闻源,进行公开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撰写、发表文章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根据应根据 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 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犯名誉权。因此,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制作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职 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判断是否侵权,关键要判断文章反映问题是否属实。广西广播电视报在广西版权局下达裁定书后和煤矿工人报在本案一审判决后,虽对决定书、 裁定书的内容在电视上和报纸上作报道,有些内容用词偏激,但内容基本客观属实,并无虚构事实毁谤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故双方均没有构成侵犯他人 名誉权。

  终审判决驳回双方侵犯名誉权的起诉和反诉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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