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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5)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2)《广西广播电视报》专门刊登的电视节目预告表,是《广西广播电视报》报纸整体的基本构成,并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

   国家版权局(87)权字第34号文件第一条说,“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这是指节目的具体预告,就是说,是收 音机里,电视屏幕上的节目具体预告,而不是指体现在广播电视报上的一周节目预告表的表现形式。众所周知,《广西广播电视报》是以报道影视信息、预告广播、 电视节目,特别是电视节目为主要内容的专业性报纸,其刊登的电视节目预告表,则是其本身固定的,主要的内容。是构成该报这个整体最基本最重要最不可缺少的 组成部分,也是这一报纸与其他报纸不同的主要标志。纵观其八版报纸,约有90%以上的内容是围绕这个节目预告表来进行组稿、编辑排版的。并由此构成了该报 的一个整体。作为整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国家版权局第54号文件的第二条说:“广播电视报应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8条之 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上诉人认为,一般文艺性、专业性的报纸都作为期刊对待的,可以作为编辑作品,里面的各个部分都可以享有版 权。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表对广播电视报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作为整个报纸的这个整体组成部分之一,应该享受版权。国家版权局(87)54号文第三条说: “广播电视报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声明:所刊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例如允许转载当天和第二天的),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这里说得很清楚,只允许转载 一到二天的,不允许全部转载。据上诉人了解,由于解释问题,广播电视报与其它报纸在用该规定的时候,各取所需。当时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其它 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决定由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报纸的报纸局发一个补充规定。于是,1988年3月30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报纸局又专门发了这个补充规定,规定是 这样说的:“各地报纸和以报纸形式出现的期刊可以转载广播电视报所刊当天和第二天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但不得一次转载或摘登一周(或一周以上)的广播电视 节目预告。如需转载整周的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与有关电视报社协商”。这个规定适用于一切报纸,没有例外。这个通知规定得非常明确,其他报刊要登的时候, 只能登一、二天的,超过一、二天就不允许。

  由此可见,上诉人广西广播电视报刊登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并不是单纯的事实消息,而是该 报整体不可缺少的主要表现形式,它与电视屏幕上播出的当天和第二天的节目预告在实质上是不相同的。国家版权局、新闻出版署规定其他报纸只能转载今日和明日 两天的电视节目预告,这与目前我国各地不少电视台一般只在电视上预告今、明两天节目的情况是完全吻合的。根据《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八条和《图书 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对其刊登的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享有版权,绝对不容许侵犯。如果按一审法院的认定,“电视节目 预告属预告性新闻……任何人都不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受限制”,这是否意味着,可以让一些不法之徒打着“方便群众”、“为人民服务‘、” 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旗号,翻印、刻印、复印一周电视节目预告表标价出售大捞其钱呢?显然,这是十分荒唐的,其结果必然带来市场上的一片混乱, 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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