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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播电视报社与广西煤矿工人报侵犯电视节(2)
www.110.com 2010-07-09 15:56



  我们没 有侵权,为什么要我们赔礼道歉,广西广播电视报社要求我们报社赔偿经济损失一万元,我们不同意。广西广播电视报社在区版权局的“裁定”未经过正当的法律程 序,未成为事实之前,即抢先在《广西广播电视报》和广西电视台《广西新闻》中登载和播出我社被“裁定”处罚的消息。使我社名誉上受到极大损害,为此,我们 要求原告在同样的新闻媒介上登载或播出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二万元。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裁判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

   原告于一九七九年创刊《广西广播电视报》,在每周的星期四出版,发行于全区各地。一九八七年以来,被告一直从广西广播电视报的电视节目预告部分摘登,见 报于每周的广西煤矿工人报一、四版或二、三版中缝。原告曾就非广播电视报擅自刊登有关电视节目预告的问题分别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和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在 《广西广播电视报》上发表声明。广西版权局于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达《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通知》后,被告向广西区版权局作了汇报,表示可 以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愿意付给原告转载部分电视节目预告(每期付16元)的资料费。原告不同意被告的意见,协商不成。原告于一九九○年二月四日向广西版 权局提出申诉,要求广西版权局裁决,广西区版权局于一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作出裁定,认定被告的行为己构成侵权,裁定被告:一、立即停止侵权;二、公开向原 告赔礼道歉;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千三百六十元。被告认为电视节目预告没有享有版权,请求广西区版权局复议。广西区版权局根据被告的“请求复议‘。于一 九九○年十一月八日再次发文给被告,维持原裁定。被告以为广西版权局”裁定“没在法律依据而拒绝执行。原告遂于一九九一年八月起诉法院,要求依法裁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理由1、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②时事新闻; ③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第118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134条第10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⑩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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