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不仅是为了保护员工利益
发布日期:2010-07-08 作者:李书华律师
据专家介绍,《劳动合同法》在6个方面对原《劳动法》有所突破。这6个方面分别是:对劳动者就业稳定性的保护;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劳动合同的全面规范;增强职工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作用等。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后会对企业造成哪些影响呢?一些企业代表显得“忧心忡忡”:企业的用工成本首先会因此提高,削弱了产品的竞争力;其次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多不便。甚至还有企业质疑“劳动合同法只保护了员工,我们的利益怎么办?”针对企业的“顾虑”,与会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虽然倾向于劳方,但并不意味着企业失去了用工的自主权。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员工出现违章违纪行为、失职、因病康复后不能再从事原来的工作、能力不够经过培训仍不能达到要求等等,都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员工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增多,企业在用人的稳定性和长期发展上有了保障。
易才集团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资深劳动法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从根本上说,是一部保护劳资关系的法律,它的出现也是一种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因此作为企业,大可不必为其而惴惴不安,如何在企业内部营造和谐的、具有发展竞争力的劳动关系,这才是巩固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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