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计算
发布日期:2012-03-22 作者:李广阳律师
【解答】王女士有权主张下列补偿:
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差额及补偿金(补偿金为应补差额的25%);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实际领取工资比较, 按月累加计算。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从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 按11个月计算,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领取工资计算。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
4、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按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上一月工资标准计算,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另外, 王女士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但不能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二者不能兼得),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工作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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