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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用什么证明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3-05-06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原告朱某称,其于1998年5月到被告某化肥厂上班,2010年10月被告无故单方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现要求被告依据法律规定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足不足最低工资标准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537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一直未到被告某化肥厂上过班。1998年5月起,应被告主管部门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并每月发给原告100余元费用。2010年,被告因经营不善,清理与企业存在养老、医疗保险“挂靠”关系的人员,原告在被清理之列。同年9月6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于2010年10月起终止与原告间的养老、医疗保险“挂靠”关系。自2010年10月份起,被告即停止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另查明,自1996年起,原告朱某一直在某税务师事务所工作。 2011年,该事务所与朱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支付朱某经济补偿金七万余元。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被告一直为原告办理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并每月发给原告100余元费用,但原告一直在某税务师事务所工作,并未到被告单位上过班,原、被告之间从未建立过实际劳动用工关系,故原、被告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补足不足最低工资标准部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5376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3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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