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中海贫血”未列免责 保险公司拒赔无效
发布日期:2013-07-04 作者:110网律师
2008年6月16日,原告韦志份为其女韦素贞向被告人寿保险河池分公司投保了康宁定期保险及一年期的国寿住院费补偿医疗保险(A型)。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其中第八条约定:“被保险人因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疾病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起连续三年交纳了保险费计1500元。2008年6月19日,韦素贞因“贫血待查”到河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B—地中海贫血“。此后,又分别于2008年8月11日,2009年1月13日两次到河池市人民医院治疗。2009年9月17日到广西医科大学住院检查,最终确诊为B—地中海贫血双重杂合子。2010年7月29日,韦素贞因病重去世。2010年8月19日,原告韦志份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遭到拒绝,于是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5万元。
被告辩称,被保险人韦素贞因患地中海贫血死亡,地中海贫血为遗传性疾病,属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情形。因此,原告申请理赔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韦志份与被告人寿保险河池分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保险人因患地中海贫血导致身故,被告以保险事故属于免责事由作出拒赔。但被告在保险合同责任免责条款第八条所列举的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型、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中,并未对属于遗传性疾病的类型或疾病名称进行具体的罗列,而仅以遗传性疾病这一总称予以概括,此类专业性医学术语的使用不能让投保人明了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同时,也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巳尽到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未对原告产生效力,被告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根据我国《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于是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 律师您好。我有一朋友无证驾驶摩托车死亡。生前在银行贷款,贷款时有 2个回答0
- 保险公司有权利拒赔住院的天数的权利吗 不用三者起诉 我可以和三者直 1个回答5
- 自费药保险公司拒赔? 1个回答15
- 有驾驶证驾驶无证摩托车发生车祸死亡,保险公司拒赔 2个回答10
- 意外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请求帮助 5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可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 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显失公平,应适当调整
- 贷款银行将另案举示的证据搬运到本案,明显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 银行、小贷公司联合放贷,利息支付等约定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 强制搭售+欺骗隐瞒,如何处置相当于“套路贷”性质的掠夺性贷款
- 伪造合同,伪造签名,欺骗、敲诈借款人?十四条质证意见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