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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五个常见案例

发布日期:2013-08-26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一:劳务派遗员工与受遗单位(实际用人单位)未签任何合同,会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吗?
不会。因为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单 位的劳动者,受遣单位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的用人单位, 因此这种情况不符合要件一,双方不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受 《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特殊规定的规范和调整。

问题二:聘用退休、内退、协保、俥薪留职、在校大学生等人员,不签 合同,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码?
不会。囡为此类人员不是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 者,就是本来就有自己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情形不符合要件一,不属干事 实劳动关系,但究竟是什么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有的地方规定其为特 殊劳动关系(如上海),《劳动合同法》对此规定不清,有待细则的出台给予完善

问题三:某建筑公司II要将工地上的沙子运至他处,公司人手不够,于 是从当地农村找来_批农民,双方商定由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如小拖拉机、手 推车等负赍运沙,每立方N元报酬丨三天内运完。后某农民自己开拖拉机运 沙时翻车受伤,于是向公司提出要求工伤待遇,公司拒绝。问题:公司应否 给他工伤待遇?
不应给予。因为该农民从事运沙工作不需要接受建筑公司的规章制度和 管理,双方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这种情况不符合要件 二,所以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工伤待遇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的,既然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农民就失去了要求得到工伤待遇的基础,公司 当然不应支付。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农民救济无门,他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有关優权的规定,按照过错原则 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即如果他能够举证证明建筑公司有过错(比如工地上有 大的坑洞但无任何警示标志),并且该过错与他的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他 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四:某甲到某公司应聘机床搡作工,面试时被要求操作机床以测试 实际操作水平,某甲由于经验不足、搡作失误,致使一节拇指被严重压伤, 问题:这是工伤吗?
不是工伤。因为甲受伤是在面试时,而面试是为了建立劳动关系,劳动 关系尚未建立,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甲也未提供任何的劳动,
这种情况不符合要件二和三,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当然不属工伤。但甲可以 与前述案例中的农民一样,按照《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向公司要求相应赔偿。

问题五:某甲到朋友某乙所在单位看望某乙,进入某乙所在工作区后, 主动帮助某乙搬一重物,结果不慎被该重物压伤脚趾。问题:这算工伤吗?
不算工伤。甲受伤虽然是在乙所在单位的工作区内,并且是帮助乙搬重 物时发生,但他只是临时来看望朋友,并不接受己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 理,而且他所做的搬重物工作也并非凊报酬劳动,因此这种情况不符合要件 二和三,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自然也不算工伤。甲若想主张自已的权利, 也只能像前述两个案例中的受伤者一样,按照《民法通则》的过错原则向乙 或公司 <选择的标准是看谁是过错者)要求承袒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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