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邝某等四人劳动争议案办案纪实(七)-法院判决

发布日期:2013-08-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8月27日,我来到广东省花都区法院花东法庭领取邝某等四人劳动争议案(开庭时案由变更为劳动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我在法庭的休息处,翻看了一下判决书的内容和结果,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开办的盛业五金厂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属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此原、被告之间属于用工关系。原告要求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作为出资人承担的责任限于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但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法院最后只支持了邝某等四名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对于双倍工资等其他诉讼请求未予以支持。
   对于花都区法院的本案判决结果,我与邝某等四名原告一一电话确认其是否信服。如果服,今天就可以在法院领取相应的赔偿款;如果不服,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8月27日开始起算)起15天内,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后,邝某等四名原告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服判息诉,同意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赔偿款数额。
   被告潘某在广东省花都区法院花东法庭调解室钟法官的支持下,当场将四名原告的赔偿款总数交付给我,由我代为转交给四名原告。我也当场给被告潘某出具了收到赔偿款的收据。
   一起黑厂非法解除员工劳动关系案,在律师的帮助下终于得到了顺利、圆满解决,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拿到了他们最需要且实实在在的经济补偿金。在这场诉讼中,黑厂老板潘某也从中尝到了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也没有了我与他初次在其工厂见面协商解决事情的嚣张气焰,对我们律师也尊重和客气起来了。
(作者:邝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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