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为主张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否有权占有单位财产?

发布日期:2017-04-14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对单位的财产行使留置权——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
【案例要旨】
留置权是平等主体之间实现债权的担保方式;除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主张。
案号:(2014)锡民终字第1724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1期(总第243期)


相关案例
1.劳动者占有单位财产与其主张的劳动报酬等劳动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行使留置权——江苏宝得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席凡龙返还原物纠纷案
本案要旨: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对用人单位供其使用的工具、物品等动产行使留置权,因此类动产不是劳动关系的标的物,故与劳动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劳动者无权行使留置权,应将单位财产予以返还。
案号:(2015)锡民终字第379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07-16


2.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单位财产,劳动者以单位拖欠工资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山西九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案
本案要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属于单位的财产的,劳动者主张单位拖欠工资行使留置权的,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可就劳动报酬纠纷另行起诉。
案号:(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083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12-26


3.劳动者离职时应将单位配备给其公务期间使用的车辆予以返还——宋健生与广盈置业(大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公务期间配备的车辆,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将车辆返还给单位。劳动者主张单位拖欠工资及车辆非用人单位所有而不予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4)大民五终字第686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12-10

权威观点
1.留置权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担保方式,排除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对担保的适用

劳动关系在履行过程中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居于被管理地位的劳动者权利已为立法倾斜性条款所保护,再行使私力救济手段将导致法律关系的失衡。劳动关系的特质可以概括为两个兼容,即劳动关系兼有平等关系与隶属关系的特征、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征。(董保华:《社会法原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劳动关系是按照平等关系建立的,但是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的劳动力就归用人单位支配。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的不可分割性,用人单位在成为劳动力支配者的同时也就成为了劳动者的管理者。在学界,学者们在区分民事关系和劳动关系时,普遍认同“从属性”构成了劳动关系的独有特征。因此,虽然在劳动合同缔结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主体关系,但是在缔结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以管理和被管理为特征的不平等关系,不符合平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要求。
那么,如何保障基于其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呢?立法,主要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经对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设置了倾斜性保护条款,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中,一方面,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另一方面,为了平衡作为被管理者的劳动者在对抗用人单位上的弱势地位,国家公权力作为劳动者的后盾介入该法律关系以制约用人单位,在此消彼长之中实现两者力量对比的均衡。
因此,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法定的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劳动债权,劳动者基于劳动债权占有用人单位的财产,是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以这种私力救济方式保护劳动债权,不仅影响劳动生产和管理秩序,还将造成债权债务保护的不公平性。
(摘自:姜丽丽、诸佳英,《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


2.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担保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便利条件所涉及的动产,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标的物,与劳动债权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首先可以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请求权基础角度进行分析。用人单位主张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建立在所有权基础上的,而劳动者主张的劳动债权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两者的请求权基础并不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没有牵连关系。有观点认为,比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占有的生产资料等,能否归属于前述同一法律关系要点之一的因法律关系占有标的物?笔者认为此观点有扩大同一法律关系的范围的倾向,在运用中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也必须因同一法律关系产生”这一要素联系起来综合判断。
其次,从劳动合同的基本法律关系分析,劳动者的义务为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约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则与之相对。本案(长三角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诉卢海云返还原物纠纷案)中,卢某被长三角公司安排在管理岗位,分管行政事务、财务以及人事工作,卢某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并不必需占有车辆。至于其后长三角公司提供车辆给卢某使用,仅仅是长三角公司为公司高管出行提供的便利,长三角公司可以随时收回车辆,并不影响原有劳动系的履行,因此卢某所扣留的苏BV367R 轿车,并非是双方建立的劳动关系的标的物。卢某占有苏BV367R轿车与其主张的工资、社保金等劳动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摘自:姜丽丽、诸佳英,《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适用留置权》,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8期)


3.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的救济方式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请求的方式,除可采取自力救济和行政投诉之外,还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工资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又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持工资欠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劳动争议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其二,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是《劳动争议解释(三)》第17条第3款明确规定的。其三,对涉及劳动报酬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劳动争议解释(三)》第17条第2款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