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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案

发布日期:2018-08-10    作者:师鑫律师
王某,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2007年研究生毕业后到某著名大型企业工作,2010年被调至该企业的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王某被总公司任命为****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售后服务管理工作。该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企业,无论是普通工人还是研发人员还是高级管理人员,都免不了经常加班加点。经过几年的发展,王某所在的子公司的使命基本完成,总公司需要撤销该分公司,对王某等高级管理人员打算另有安排:总公司相关负责人找王某谈话,欲安排王某到深圳公司负责,级别不变。王某是土生土长的济南人,并且父母妻儿均在济南居住,不乐意去深圳工作。他当时对总公司领导说:“我是一个恋家的人,还真是不愿意去深圳工作;如果我不是这样的性格,当时交大毕业后就留在上海工作了……也真是辜负了领导的心意。”总公司领导说:“如果你确实不愿意去深圳的话,我们也只能忍痛割爱了,实在不行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由公司对你进行补偿……你先静下心来仔细考虑考虑。”经过一番考虑,王某还是选择了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按照总公司要求去找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范**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补偿之事。范**先是要求王某自己提出解决方案。王某之前在电脑上也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形成了己方的解决方案: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多年来的加班费以及补缴入职第一年的未缴社保。范**听到王某要求单位支付多年来的加班费,就很是反感。王某说:“这次辞职的牛**、曲**等人不都给人家加班费了吗,到我这怎么就没有啦?”范**说:“他们都是普通员工或者部门里面的级别较低的主管什么的,平时他们的工资就不是多高,所以可以酌情给他们一部分加班费。……”最后范某与王某不欢而散。后来王某与范某又谈了两次,范某要求王某说个数,王某说总共30万。范某说公司最多给你15万。两次谈判均无果而终,甚至范某直接就甩脸子走了。
既然话都没得说了,王某也只能诉诸法律了。王某先后找到四位律师面谈,其中包括师鑫律师。面谈中王某将自己手中的“证据”让师鑫律师看看。师律师看了看那些“证据”,大多数没有什么价值。师律师与王某进行较深入的沟通,指出需要什么证据,王某感觉这些证据可以想办法获取。事后,王某一边继续上班,一边与师律师通过电话、微信等进行沟通。用人单位方面也不傻,意识到王某可能咨询律师了,于是派总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范某继续与王某进行交涉,单位方面并就解决问题的条件做出了让步。于是王某陷入犹豫之中,一时举棋不定。师律师对王某的建议是:能够与单位协商解决的话还是尽量协商解决。后又经过几个回合,起起落落,王某发现单位方面还是诚意不大。公司后来打电话给王某,说公司的法律顾问(之一)打算与他谈谈;王某直接回绝了公司的要求。事后王某给师律师说:“我与公司的法律顾问谈谈,我有谈判优势吗?我们之间在法律知识与谈判技巧等方面,可以说力量根本就不对等啊!另外,公司的法律顾问肯定是从维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怎么可能从维护作为公司利益相对人的我的利益角度出发呢?”最后,王某还是拿定主意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师鑫律师经过深入思考,想好了办案思路,详细制定了办案方案。20184月下旬,王某将师律师为其准备的材料自行带到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立案后承办该案的仲裁员曾打电话给王某,与王某进行了“深入、热情”的交谈。问王某“你们都有什么证据啊,你请的哪儿的律师啊等等”,王某则和盘托出。仲裁员则说公司方面给1617万的话比较痛快。但是这话说了不久,公司方面就变卦了:10万都不想给了。师律师对王某说:“你与公司的情况就像《水浒传》中梁山与朝廷的关系。咱们必须把功课做足,打的公司心服口服,然后才能掌握主动权,让公司方面乐意按照咱们的补偿方案进行补偿,你才能获得最佳补偿。如果咱们准备不充分,公司感觉不会对它造成足够的威胁,它就会变本加厉、更加不重视你,他们就不会诚心诚意的与你谈判,不会对你进行有实际意义的补偿。如果公司就是铁了心的没有赔偿诚意,那咱们也就不跟它客气了,依法解决就是了。”王某对师律师的话很是认同。
20185月中旬开庭,王某与师律师均到庭。我方的仲裁请求总共是312574.56元,其中经济补偿金18万余元(王某月薪二万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补偿受限制的工资水平),加班费近13万元。公司方面出庭的是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总公司一崔姓高管。一开始公司方面的答辩意见是: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仲裁庭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我方总共出示了八份证据(开庭前师律师与王某准备了两个版本的《证据目录》:给仲裁庭的《证据目录》中有八份证据;另外那份《证据目录》中有十二份证据,即在八份证据基础之上又加了四份证据,作为备用证据。如果公司过于狡辩的话,我方就出示后四份证据,如果对方思考的没有那么深入、没做特别狡辩的话,后面的证据就不需要向仲裁庭出示。)这八份证据,除了济南市社保部门的一份证明对方没有否认其真实性之外(但对该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能够证明2007年王某刚入职时是**有限公司,而非****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等则一概不予认可。公司的观点还有:申请人没有按照仲裁委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因此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劳动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的仲裁时效,因此应当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全部予以驳回。
在仲裁庭辩论阶段,师鑫律师对公司(律师)的上述观点中有必要进行反驳的部分进行了反驳:仲裁委没有规定举证期限,只要开庭时当庭提交证据就可以;无论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是人社部规定的仲裁时效,我方均未超过;等等。另外,师律师和王某对公司提交的证据也逐一质证,进行反驳。开庭过后,王某与师律师谈论这些问题,王某都看得出来,明白这是公司律师的无理狡辩:对方看了我们的证据就倒吸一口凉气,其实他们内心没有什么可以说的了,但是可不能就这么认命啊,只能胡编乱造出一些理由来进行应对。师鑫律师对王某说:“如果是在我执业之初的话,我会对对方的各种狡辩进行逐一反驳的——要不当时我所的一位实习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跟我一块开庭之后评价我是一位雄辩家。但是后来我就不这样了:我只对对方律师的有一定深度的、具有迷惑性的、确有反驳必要的观点和意见进行有力的反驳;对那些一看就属于常识性的错误、肤浅的错误、没话找话型的观点我不再予以反驳了,因为如果你对这些观点、意见进行反驳的话,就等于是蔑视法官或者仲裁员的智商啊!比如本案中对方律师说的社保部门的证明——证明2007年入职的是哪个公司的问题。这两个公司属于关联公司,其中的奥妙不必多讲,仲裁员自然明白,这属于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就是对方对我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这一点,其实这没有什么威慑力,对方只是简单的说这两句话没有用,他们必须将‘为什么’讲出来、讲明白,否则等于白说(除非咱们的证据确实不行)。”
在本案中,我方只用了八份证据,没有使用备用的四份证据。在这之前师鑫律师也与王某说过:我们必须要做最坏的打算——对方什么都不认,对方进行了认真、充分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必须要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做到棋高一着、技高一筹。千万不要小瞧对方!就像毛主席说的:在战略上要藐视敌人,在战术上要重视敌人。只要我们自己做足了功课,把每个细节都考虑到、考虑深刻,就可以以不变应万变。
开庭最后,仲裁员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双方均表示同意调解。然后仲裁员又分别与每一方单独接触,给出了初步调解方案。庭后仲裁员又多次与双方联系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补偿金26万元;申请人应当对调解协议予以保密,否则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双方再无任何纠纷;等等。
事后师鑫律师与王老师谈起此事,说这个数基本可以,因为我方的加班费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数额有些虚高,仲裁委一般不会这么算的。而王老师则是非常满意,他说:“这个结果已经很好了。总公司的总裁原本出价最高就是17万,原本是不同意这个调解方案、打算起诉到法院的。听了这个数总裁急了。”师律师说:“尽管总公司总裁一开始接受不了这个数,但是他们的法律顾问(包括开庭律师)以及承办此案的仲裁员看了我们的证据之后恐怕只能暗自赞叹啊(其实他们对我们会出示、能够拿得出这些证据也是始料未及的)。他们会告知公司负责人:如果不接受调解方案,让仲裁委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的话,恐怕就不是26万能够了事的了(其实申请人也做出了较大让步了)。仲裁员与公司法律顾问的话还是很有分量的,他们不会欺骗公司负责人的,他们会将其中的道理、缘由讲清楚的。”
其实,任何一个案件的成功办理,靠的都是律师的办案思路、处理方案和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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