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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回归被调岗降薪?

发布日期:2018-10-15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情简介】
    王女士2011年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秘书一职,平均月工资为4000余元。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王女士休产假,产假期间仅收到工资每月1000余元。公司认为,根据王女士签字同意的规章制度中关于产假期间发放最低工资的规定,其发放的工资数额合法有效。不仅如此,王女士休完产假复工后,公司将其岗位调整为工程监控中心资料员,工资降到每月仅有2000余元。王女士对此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供电子邮件以及三段谈话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自己从始至终不同意调岗。公司对邮件和谈话予以确认,但表示邮件和谈话都发生在2013年11月之前,之后王女士同意了岗位调整,理由是王女士2013年11月提交的请假单上部门信息注明的是“工程监控中心”,表明王女士服从新的工作岗位安排。王女士提出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将单位起诉至法院。
 
  【案情评析】
  法官告诉记者,王女士提交请假单的目的是请假,在未对工作岗位明确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填写的部门信息不能视为她同意岗位调整。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总经理秘书岗位取消,且公司调整王女士工作岗位后工资水平与原岗位相比下降幅度较大(高达42%),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并不相当,因此可以认为公司调整王女士的工作岗位不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此外,公司在王女士产假期间只发放最低工资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我国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虽然王女士曾经签字同意,但其违反法律,因此不能作为发放产假工资的依据,工资应按产假前工资标准全额支付。
  由于公司单方面调整王女士的工作岗位和工资的行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王女士产后工资,并补发王女士产假后哺乳期期间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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