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期间工资

发布日期:2018-12-25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例简介: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降低流产假期间工资
黄慧洋于2016年8月18日到锦联豪生酒店处从事行政秘书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锦联豪生酒店为黄慧洋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200元/月,实际黄慧洋的工资自第4个月起就调整为4000元/月。黄慧洋于2017年1月10日施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手术时黄慧洋怀孕约10周,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处理意见为人流术后休息2周。黄慧洋向锦联豪生酒店申请自2017年1月9日至23日休流产假,其中包含11个工作日。截止2017年1月黄慧洋的生育保险刚缴满10个月,因不符合沈阳市领取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故锦联豪生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对于黄慧洋工作日期间的流产假按照5天病假,6天事假予以处理,并按黄慧洋日工资181.82元标准,病假按工资60%发放,事假扣除当日全部工资。2017年2月14日,锦联豪生酒店以黄慧洋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不能胜任行政秘书岗位工作为由,与黄慧洋解除了劳动合同。黄慧洋在锦联豪生酒店工作不足6个月,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平均工资为3600元/月。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降低工资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
锦联豪生酒店按病假及事假工资发放黄慧洋的生育津贴,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酒店应当补足黄慧洋的工资差额。
律师说法:女职工休流产假 用人单位能否降低期间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尽管在本案中已经查明,女职工黄慧洋当时尚无法领取生育津贴,但用人单位也不能够因此降低女职工在休流产假期间的工资。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祖权律师
广西桂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