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办重大疑难土地案件
发布日期:2020-05-14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6年2月施行)第六条规定:“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5月施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相关法律问题
- 律师专业代理广州市内各类房地产纠纷案件 2个回答0
- 诚意寻求专业处理出入境相关案件的律师~ 所在地:广州。 4个回答0
- 咨询大律师,诚心也想请专业的律师,具体案件如下,有套房,照顾呢一 12个回答0
- 深圳律师可以过广州打工伤赔偿案件么 12个回答0
- 广州花都区律师可以到广州天河区处理民事案件么,我在广州天河区 7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