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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三种基本方法 2(3)
www.110.com 2010-07-31 10:29

  各国可根据本国的财政经济利益和经济政策,自行确定在实行抵免时采纳分国限额法还是综合限额法。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上述两种方法的计算方法不同,其最终结果也不同,从而对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当跨国纳税人在高税率国家和低税率国家均有投资时,如适用综合抵免限额法,那么国外所纳税款基本上都能得到抵免,因为跨国纳税人在高税国已纳税收的超限额部分可以通过在低税国已纳税收的不足限额部分获得部分或全部抵免;如适用分国抵免限额法,那么在高税国已纳税收由于超过了抵免限额,其超额部分则不能得以抵免,而在低税国已纳税收由于低于抵免限额,只能按实纳税额抵免。现举例说明。

  [案例2]

  甲国某跨国公司在乙国和丙国的盈利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甲国某跨国公司在乙国和丙国的盈利情况

  国家 企业 应税所得 所在国税率 已纳外国税额

  甲国 总公司 2000万美元 30%

  乙国 分公司 200万美元 40% 80万美元

  丙国 分公司 200万美元 20% 40万美元

  甲国总公司在抵免前向甲国应纳税额为:

  (2000+200+200)×30%=720(万美元)

  按综合抵免限额法计算:

  综合抵免限额=2400×30%×(400/2400)=120(万美元)

  甲国总公司在抵免前向甲国应纳税额720万美元

  乙国分公司和丙国分公司已纳外国税额(80+40)=120万美元

  允许抵免额120万美元

  抵免后总公司向甲国应纳税额(720-120)=600万美元

  按分国抵免限额法计算:

  乙国抵免限额=2400×30%×(200/2400)=60(万美元)

  丙国抵免限额=2400×30%×(200/2400)=60(万美元)

  允许乙国抵免额60万美元

  允许丙国抵免额4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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