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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及税收协定(1)(4)
www.110.com 2010-07-31 10:29

  10000÷(1-40%)=16600(美元)

  在美国应纳税额:8300(16600×50%)

  间接抵免额:6640(16600×40%)

  应付美国税款160(8300-6640-1500)

  可见,在仅有直接抵免的情况下,该美国公司要向本国政府缴纳3500美元税款,而在间接抵免情况下,该公司只须向本国政府缴纳160美元的税款。这对跨国纳税人来说,间接抵免和避税效果已基本地趋于一致,对跨国纳税人有较大的吸引力。

  当然,实行间接抵免并非是无条件的,许多国家在实行该法时往往要附带一些条件,如:要求本公司至少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着被投资的外国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被投资的外国子公司,必须是从事积极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所谓积极性的经营活动,是指从事制造业、商业、饮食业、建筑业等经营活动。如果投资于从事消极性经营活动(如单纯从事证券交易)的企业,则不能享受间接抵免的待遇;要求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相当于本国的公司所得税。除上述条件外,有些国家还规定,只有来自于与本国签定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股息,才能予以间接抵免。这些条件对跨国纳税人来说并不算苛刻,在正常条件下还是比较容易实现的。

  税收饶让下的抵免计算:

  税收饶让的适用范围通常涉及对预提税的优惠减免和营业所得税的优惠减免。在税收饶让条件下进行抵免计算,关键是确定已缴外国税额时,应包括实际缴纳的税额和视同为已缴纳的减免税额两部分。

  税收饶让条件下的直接抵免:

  例如,甲国某公司年获所得20万元,甲国税率为40%,该公司在乙国的分公司同年获所得10万元,乙国税率为30%,享受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向己国缴纳所得税额1.5万元。当甲国允许对乙国的税收惠给予税收饶让时,抵免限额为4万元(10万元×40%),允许抵免的税额3万元(实缴乙国税额1.5万元+视同乙缴乙国的减免税额1.5万元),甲国在税收饶让条件下,对该公司征税9万元[(20万元+10万元)×40%-3万元]。本例说明,乙国给予分公司的税收减免额1.5万元和实际征收的1.5万元,都在甲国得到了减免。如果没有税收饶让,该公司应对甲、乙两国共缴纳税款12万元,由于税收饶让,该公司只缴纳了10.5万元,乙国减免税优惠1.5万元落实到了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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