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免法一般分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
(一)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和同一法人中的总公司与分公司。自然人作为国外所得的纳税人,在向本国政府缴纳税款时,政府允许其将国外所得已纳税部分扣除,直接抵免在国外的已纳税额。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法人的内部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的某家总公司与其本国外的分公司在法律上同属一个法人和同一纳税人。分公司在国外所纳的所得税款视同总公司缴纳的税款,居住国政府允许总公司就其分公司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额,从总公司应向本国缴纳的税款总额中扣除。
直接抵免分全额抵免和普通抵免及补足差额抵免三种方法。
1.全额抵免
所谓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将居民的国内、国外所得汇总计算,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税税税额在应向本国缴纳的所得税中全部扣除。
例如,某居民一年内共获得50000元收入,其中从居住国获得40000元,在国外获得10000元,国外适用税率为30%,居住国税率也为30%。居住国允许居民将在国外已纳缴款从应向本国缴纳税款总额中扣除,于是:
居民总所得应纳本国税额:50000×30%=15000(元)
居民在国外收入来源国所纳税额为:10000×30%=3000(元)
居住国实收税额:15000-3000=12000(元)
纳税人实纳税额:12000+3000=15000(元)
居住国实行全额抵免,放弃对纳税人国外收入10000元的征税权力,即放弃 3000元税收收入。
2.普通抵免
普通抵免是居住国将本国居民的国内、国外所得汇总计算,允许居民将其已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应向本国缴纳的税额中抵免。但在当外国所得税税率高于本国税率时,税率抵免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照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仍以上述为例,只是假设外国税率不是30%,而是40%,于是得出:
居民总所得应纳本国税额:50000×30%=15000(元)
居民在国外收入来源国所纳税额为:10000×40%=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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